一、监管事项名称: 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保留)、变更、撤销、待批银行账户进行审批、备案和年检。 二、审批依据: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相关单位需提供的文书资料: 中央预算单位需要开立(保留)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如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办事程序: 实行行业和系统管理并在四川省有二级主管单位的,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海关、进出口检疫检验局、气象局等,开立(保留)、备案及年检银行账户时,由二级主管单位汇集所属单位相关资料报四川专员办办理;其他预算单位可直接报四川专员办办理。 1、开立(保留)审批程序。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保留)银行帐户、改变开户银行、延长账户使用期和不同中央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 需在四川专员办办理开立(保留)银行账户手续。四川专员办按规定对报送的开户(保留)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编配财政代码和下达四川专员办正式批文。对不符合规定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四川专员办要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撤销时间。 2、备案的程序 (1) 新开立(保留)备案 新开立(保留)银行账户的备案。新开立银行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凭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在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四川专员办和各级主管单位,四川专员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合格与否的书面答复。 (2) 撤户备案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帐户撤销的;银行帐户使用期满撤户的;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所开立银行帐户撤销的。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四川专员办,四川专员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合格与否的书面答复。 (3)变更备案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银行及账号的)的;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向四川专员办报送备案材料。四川专员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合格与否的书面答复。 3、年检程序和要求 (1) 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中央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软盘)报送四川专员办。 (2) 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四川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售、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案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4、四川专员办按规定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5、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四川专员办签发的年检处理决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四川专员办。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达批复。 六、岗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四处岗位责任人:刘熙 办公室电话:028-8692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