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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国库直接集中支付审核办事指南

  一、监管事项名称:
  四川专员办按照属地原则审核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的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直拨资金(含在川没有二级预算单位但有三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用款申请)的审核。主要包括:
  1、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
  3、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支付。
  二、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
  三、相关单位需提供的文书资料:
  1、申请支付资金的报告、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
  2、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
  3、工程的投资概算或概算的批复文件;
  4、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施工合同(如实行招投标的,要有招标合同)和监理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
  6、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和经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
  7、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和入库验收单;
  四、办事程序:
  1、基层预算单位所在地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专员办;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由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报专员办。
  2、专员办在收到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首先由初审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好《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书》后送指定的稽核人员复核。 
  3、稽核人员确认初审人员审核意见是否正确后签注复核意见,送处长确认签字。
  4、处长负责对前两道审核把关,重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确认签字后呈办领导审签。
  5、经办领导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要求做如下处理:
  (1)专员办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
  (2)经审核,同意用款申请中部分额上报的,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
  (3)经审核,认为用款申请所列款项均不符合规定,不同意上报的,签署 “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
  (4)专员办与有关主管单位对用款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双方按规定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来确定是否支付。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专员办有权拒绝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2)擅自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有关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6)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7)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8)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情形。
  (9)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用款申请返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五、办理时限:
  上述工作在预算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资金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反馈给基层预算单位。
  六、岗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四处岗位责任人:李云河 电话:028-8692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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