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三)《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川监字[2004]22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97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二、申报材料
(一)退税申请文件。文件须说明申请退税的政策依据;申报人退税产品本期应缴、已缴增值税税额,应退增值税税额,本期申请退税额;退税收入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文件须编有文号并加盖公章。
(二)填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三)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申报人采用通用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缴纳税款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由负责征收的国家税务局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国家税务局印章和国家金库的印章。
3、有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产品应附报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度清算附报资料内容。
1、《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2、一般增值税退税年度清算表。申报人提供的清算表应按月填列以下内容:(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中增值税应税收入;(3)退税产品销售收入;(4)增值税销项税额;(5)增值税进项税额;(6)进项税额转出额;(7)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金;(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金;(9)本年应交税金;(10)本年已交税金;(11)年度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3、申报人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人年度累计应退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附报有关账簿(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有直接出口业务的应附报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资料。
7、四川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情况需要附报资料内容。
1、初次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报人根据文件规定需要办理退税的,直接向纳税地初审部门申请,省本级、成都市申报人直接向我办申请,并按要求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及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申请,凡非扩权试点县(区、市、下同)级及其以下申报人必须先经县财政局签字盖章,再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成都市所辖市本级及区、市、县申报人在直接向我办报送申请前,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省本级申报人不再送四川省财政厅审核签章。
2、受理和初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为一般增值税退税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确认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我办,同时附报经审核后的电子数据。
3、审批。我办受理初审部门报送资料后,在确认受理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向初审部门制发退税批复,抄送申报人和相关国库、国家税务局。省本级、成都市申报人由我办审批后向其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国库、国家税务局。
4、退付。初审部门接到我办批文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直接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省本级、成都市申报人持我办开具的《收入退还书》直接到税款缴入的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备注:1、申报人是指具有一般增值税退税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申报人按规定报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有关账簿等原件,属省本级和成都市(含区、市、县)的由我办审核后退还申报人,属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的由初审部门审核后退还申报人。
四、岗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一处岗位责任人:熊先华 电话:028-8692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