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中央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2.监督检查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开展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工作,检查应征不征、越权减免、违规审批、退付中央预算收入和违规调整预算科目、收入级次等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预算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4.审查监督地方和单位申报、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储备粮、棉费用利息补贴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5.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
6.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7.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