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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1611日起,将四川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及基金申报缴库情况,我们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同时,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财驻川监[2016]28号.pdf
财税[201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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