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四川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