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将《通知》转发,并针对在川中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贯彻落实要求:
一、调整2016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安排
《通知》将银行账户年检方式调整为每两年一个年检周期、每年按账户数量50% 比例进行。经研究,参加我办2016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范围调整为:一是对截至2017年1月18日已经按照《财政部四川专员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银行账户报来我办的单位;二是上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单位;三是在川国税系统。除以上单位外,其余在川中央预算单位均不须报送,视情况参加以后年度年检。此外,我办将按《通知》要求,对中央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梳理预算管理及银行账户情况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梳理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情况,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和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名单,并梳理本单位银行账户,重点是无财政预算拨款挂靠、代管的协会、学会账户,确定不再属于财政管理范围内的银行账户清单,做好下一步从账户管理系统移除的工作。
三、加强银行账户的监控工作
我办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把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列入财政综合监管的重点内容,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现场抽查,重点监控中央单位内部零余额账户与其他各类账户之间、中央单位相互之间违规划转资金和违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对发现违规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