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川监〔2010〕55号
在川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我办制定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附件: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全面提升监督辖区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通知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提示是指专员办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可依据本办法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三条 约谈提示一般由专员办分管办领导和业务处的分管处长及岗位责任人员或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和相关参检人员等参加。参加约谈人员不少于3名,并确定1名记录人员。
第四条 约谈提示对象范围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约谈提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指出违规行为;
(二)被约谈人说明违规缘由;
(三)被约谈人呈述违规事项的审计及处理经过,包括是否发现违规事项,有无按程序向所内汇报,所内讨论处理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以及沟通的结果等;
(四)被约谈人对违规事项的认识;
(五)约谈人提示被约谈人需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 参加约谈提示的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约谈提示程序:
(一)约谈提示一般由岗位责任人员或检查组组长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处负责人同意,报专员办领导批准。
(二)专员办一般应在约谈前5天,发出《约谈提示通知书》(附件1),将约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事由等书面通知被约谈人所在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被约谈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由被约谈人所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申请,并约定延期约谈时间。
(三)专员办应将约谈提示内容形成《约谈提示记录》(附件2),并在约谈结束后,由约谈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被约谈人在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应向专员办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措施,并加盖所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专员办予以存档备案,并适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信息。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得无故拒绝约谈,或隐匿违规事实。否则,一经发现,专员办将移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约谈提示通知书
2、约谈提示记录
附件1:
约谈提示通知书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通知印发)等有关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负责人和负责对 审计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请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到达,并做好相关准备。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专员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印)
年 月 日
附件2
约谈提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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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姓名: |
记录人员: |
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约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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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被约谈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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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页记录单均须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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