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精神,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1)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