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川监字[2004]22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相关退税单位:
为了确保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2003]110号)精神,结合四川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实际,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制定了《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