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四川省专项资金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统一按照1.15分/千瓦时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征缴方式
(一)对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地方电网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二)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四川专员办委托电网企业向相关缴纳义务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三)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四川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征收。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应当准确计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四川专员办按四川省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计征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征缴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企业申报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电网企业和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填报《__年__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缴纳表》(见附件2),如实申报上月实际上网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征电量、应征专项资金数、申报缴纳数和欠缴数等相关数据,并报送企业有关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明细表等报表资料和四川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材料报送不全的,退回并要求企业在两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四川专员办依据审核结果,告知企业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缴入四川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四川专员办完成对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专项资金的资金汇划和票据流转程序
(一)电网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将专项资金缴入财政部为四川专员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专户收款人全称为“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9810188000042373”、开户银行为“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二)代理银行在收到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当天,通知四川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第1-3联信息将代收的资金汇划中央财政专户。
(三)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回单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四)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收据联)加盖印章交缴款单位作记账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缴纳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
(二)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2〕38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1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向四川专员办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进行对账。不得发生占压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应保证每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三)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专项资金入库进度情况,四川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预算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四川专员办业务一处 李静、刘国珑
联系电话:028—86927105
附件:1、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
2、《__年__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缴纳
表》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