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专员办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四川专员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指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是全省范围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四川省电力公司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四川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随电费收取。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四川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采用企业申报制,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企业申报制,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按月向四川专员办申报缴纳,每月15日前预缴,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填报《20__年__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表》(见附表),如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免征电量、应征电量、应征电价附加、申报缴纳数和欠缴数等相关数据,并报送企业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和四川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应征电量”是否涵盖符合规定的全部销售电量,“免征电量”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指扣除范围;
3、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税费附加;
4、是否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行为;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四川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依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告知企业于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缴入四川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四川专员办完成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清算的主要内容是:
1、电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财综[2011]115号有关规定确定销售电量、免征电量;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是否擅自扩大或缩小征缴范围。
2、电网企业是否按月、按实际售电量向用户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并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3、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擅自扩大减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四川专员办将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将欠征部分补征入库。
4、全年已预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如果大于应缴数,则相应抵减下年应缴数;反之,则应在年度清算时补缴入库。
5、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经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资金汇划和票据流转程序如下:
1、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缴入财政部为四川专员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专户收款人全称“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9810188000042373”、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2、代理银行在收到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当天,通知四川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第1—3联信息将代收的资金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3、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4、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加盖印章交电网企业作收据。
第九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3]38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向四川专员办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进行对账。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与四川专员办进行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保证四川专员办动态掌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解缴情况。代理银行不得发生占压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应保证每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四川专员办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日常监缴机制。
(一)信息库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数据库,将符合解缴范围的电网企业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时机成熟时与电网企业联网,实现日常动态监管网络化。
(二)征缴台账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台账,总体反映电网企业基本情况,动态反映应缴数、欠缴数、入库数和累计欠缴数等基本信息。
(三)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各电网企业按月向四川专员办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表,四川专员办按照规定向财政部上报非税收入月报表。
(四)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依法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监督管理工作,与代理银行、电网企业等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对异常情况迅速实施跟踪核查。
(五)票据管理制度。四川专员办加强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工作:领到的票据作登记,作废票据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存根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六)内控制度。四川专员办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审核程序,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实行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办领导三级复核制度。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规定应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全部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及时、足额进行征收。各用电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十五条 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由四川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库进度情况,四川专员办将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对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四川专员办将填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20 年 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表》 |